城镇确定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694页(639字)

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以人口数量作为确定城市的标准。

如苏联、芬兰、澳大利亚规定为2万人,日本为3万人,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为5万人,我国规定为6万人。美国在统计时,则把1000人以上的镇都列入城市。标准最高的为东南亚人口稠密的国家,如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等国家。

为了便于各国对比研究,联合国区域开发中心规定,城市的人口数量最低标准为2万人。

城镇的确定标准各国不一,约有40%的国家和地区只公布城镇的名称和数量,而没有明确规定其标准;有近20%的国家和地区,则以是否首都和地方行政中心作为划分城镇标准;其余的国家和地区,则以人口数量为标准,一般为100~20000人不等。

我国现行镇的设置标准是1963年国务院制定的,规定“镇”是属于县领导的行政单位,工商业和手工业比较集中,聚居人口在3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占70%以上,或聚居人口在2500人以上不足3000人,其中非农业人口占85%以上。在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设镇标准可适当降低。1984年国务院又发出了两个关于设镇建制的通知,通知规定,在乡行政界内,总人口为2万人左右,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比重的10%以上,即最低限度为2000人(其中包括进镇落户的新居民),即可设镇;对非农业人口不足2000人,确有必要的小型工业区、小港口、风景旅游区、边境口岸等均可设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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