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背信用证与对开信用证
书籍:简明经济百科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781页(500字)
出口方收到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通知银行或其他银行在原信用证的基础上,另外开立一张内容近似的新信用证给另一人,这种另开的新信用证称为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一般用于转售货物的情况下,比如,一进口商从国外一中间商购入某种商品一批,进口商开立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然后中间商向其他实际供货人购入同样的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做为保证,请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对该实际供货人另开新信用证,这种另开的信用证就是对背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是交易双方相互以开证申请人或受益人的身份对开的两张信用证。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人则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
两证的金额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等。两张信用证可以同时生效,第一证暂不生效,等对方开来回头证,经受益人接受后,通知对方银行,两证同时生效。
两证也可分别生效,第一证开立后立即生效。分别生效的对开信用证只有在交易双方互相信任的情况下使用,否则先开证的一方要负担对方不开证的风险。对开信用证一般用于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或易货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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