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
书籍:简明经济百科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813页(347字)
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国家侨民不受居留国法律管辖的非法特权。
外国侨民在居留国犯了罪或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时,不按照居留国的法律予以审判、处理,只受本国的领事或由本国所设立的法庭依照本国的法律审判。这一特权,习惯上也称“治外法权”。19世纪以来,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将领事裁判权强加给许多亚、非国家,成为它们侵犯这些国家司法权益的特权。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凡“英人华民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即领事)照办”。
美国于1844年利用《望厦条约》,沙俄于1858年利用《天津条约》,接着法、德、日等国先后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这种特权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法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领事裁判权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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