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815页(305字)

中国每年关税收入在扣除以关税作抵押的各项到期应付赔款、外债及海关经费等项后所剩的余额。

鸦片战争后,中国在《南京条约》及后来中英、中法《天津条约》中被迫承认的赔款,大都以海关收入作为外债赔款的担保。每年关税收入都尽先归还外债、赔款及海关经费后,所余之款由中国政府收用。辛亥革命后,外国侵略者攫取了中国海关税的征收、保管、存放以及支配的全部权利,成立各国银行委员会,由总税务司全权保管税款并偿付外债、赔款,税款存汇丰等银行,同时规定关余非经驻北京的外国公使团同意,中国政府亦无权动用。

从此帝国主义进一步控制了中国的财政,直到1929年实行新的海关进口税税则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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