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823页(368字)

简称中美商约。

国民党政府与美国政府于1946年在南京签订。主要内容:缔约双方的人民有在对方“领土全境内”居住、旅行、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租赁和保有土地,以及从事各种职业的权利;美国商品在中国的征税、销售、分配或使用,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和中国商品的待遇。中国对美国任何植物、出产物或制造品的输入,以及由中国运往美国的任何物品,不得加以任何禁止或限制;缔约双方的船舶可以在对方的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其人员和物品有经由最便捷的途径通过对方领土的自由;双方船舶包括军舰在内,可以在遇到任何危难时,开入对方对外国商务或航业不开放的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该条约从形式上和文字上看来是平等的。

但是,中国是个经济落后的国家,实际上中国人民不可能享受到这些权利,因此受到中国人民的普遍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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