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姓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832页(486字)

古印度的一种社会等级制度。

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时期,印度出现了四大种姓:婆罗门(僧侣)、刹蒂利(军事贵族)两个等级,是奴隶主阶级。吠舍(被剥削的村社成员、手工业者和商人)、首陀罗(因破产而失去村社成员身份的人,没有生产资料,沦为雇工或奴隶)。

各种性在职业上世代相承、永远不变;种姓内通婚,种姓间互不混杂;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的区别。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和经济制度的变迁,在首陀罗和吠舍等级中间产生了许多从事不同职业的集团,它们脱离原来的等级,各自形成世袭职业、只能在同行内通婚的独立集团。

这些集团,后称为迦蒂(或译为阁提),即现在通称的卡斯特。原来属于婆罗门和刹蒂利两个等级的,各成一个卡斯特,他们是统治阶级,是高等种姓。

由吠舍和首陀罗等级衍生的许多卡斯特是被统治阶级,是低等种姓。许多种姓中,最低下、最受歧视的是旃陀罗,意即“不可接触者”或“贱民”。

他们从事各种社会贱役,实际上处于奴隶地位。等级森严的种姓制度和社会分工的固定不变,阻碍了印度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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