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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减租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页(447字)

减轻佃农租额的一项政策。

1926年10月,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各省区联席会议通过《本党最近政纲决议案》,提出“减轻佃农佃租百分之二十五”。即从原来一般占主要农产品全部收获量百分之五十的租额中减去百分之二十五。

应减部分相当全部收获量的百分之十二点五,减租后应按收获量之百分之三十七点五交纳地租。在北伐军占领的湖南、湖北、江苏、浙江等四省,曾先后颁布过减租条例,并不同程度地实行过,但为时不久,即行取消。1928年12月,国民政府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政会议,制订了《保障佃农改良租佃暂行办法》八条,后经内政部改为十五条。但经中央政治会议审定后,以所谓“我国农业状况参差各异”为由,待调查后再拟办法施行。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土地法》(草案),再次规定二五减租原则,但均未见实行。抗日战争期间,陈诚出任第六战区司令长官兼湖南省主席,曾在1939年湘西一隅实行过二五减租。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广大解放区普遍实行了减租减息,真正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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