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民国史辞典

九国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8页(507字)

全称“九国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

美国为与日本争夺远东和太平洋霸权,进一步控制中国,在1921年11月12日至1922年2月6日,召开了华盛顿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美、英、日、法、意、中、荷、葡、比九国。美国代表卢特在会上提出了“对华四原则”,即:(1)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即中国领土与行政之完整;(2)给于中国机会以发展并维持一有力而巩固之政府;(3)保证维持各国在中国全境之商务实业机会均等之原则;(4)不得因中国状况乘机营谋特别权利,而减少友邦人民之权利,并不得奖许有害友邦安全之举动。

经会议通过成为正式决议案。1922年2月6日,公约国正式签署。卢特四原则被列为条约第一条,同时还规定:各国不得单独或联合与任何一国或多国订约,侵犯或妨碍上述四原则;不得谋取或赞助其本国人民在中国获取商务或经济发展的优越权利;在发生战争时,中国如不加入战团,应完全尊重中国中立之权利;如果发生关于本条约的适用问题,各国应互相“坦白”通知等。

这个条约是美国在华盛顿会议上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它打破了第一次大战后日本独占中国的优势,形成了各国共同支配中国的局面。

上一篇:九世班禅 下一篇:九一八事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