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2页(201字)
民国时期乡镇的自治立法机关。
由本乡镇各保民大会各选举代表二人组成。任期二年,连选连任。设主席一人,由代表中互选产生。
每三个月开会一次。
其职权为:议决本乡镇预、决算和公有财产;公营事业之经营与处分有关事项、制订乡、镇自治规约;议决乡、镇长交议和公民的建议事项;选举和罢免乡、镇长与本乡、镇之县参议员;听取乡、镇公所所提询问。其决议事项,应由乡、镇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