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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9页(310字)

(1)民国时期县以下辅助行政机构。

1928年至1934年全国各省按南京国民政府所颁法令先后设立。每县划三至十数区不等,区下设乡(镇)、闾、邻。区设公所,置区长一人,主持区政。1934年后废区制,惟在特殊情况下如县政府对所属乡村统治有困难或已有自治基础的地方仍设,作为辅助县政府的办事机关。

1937年行政院颁令规定各县分区设署,代表县政府,督导各乡镇办理各项行政及自治事务。(2)民国时期,市以下辅助行政的机构。

根据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的《市组织法》规定设置。设区民代表大会、区公所及区监察委员会。区长主持区公所,由区民大会选举产生,综理区内行政、财政和市府委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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