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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总统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64页(306字)

依据1946年12月《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总统系国家元首,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

对外代表中华民国。统率全国陆海空军。

经行政院长及有关部会长官副署,有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之权;经立法院会议议决,有行使缔结条约、宣战、媾和、宣布戒严之权;依法得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复权等权,并任免文武官职、授与荣典。凡国家遇有灾难或财政经济有重大变故,经行政院会议决议,有权发布紧急命令。

1948年4月第一届国民大会制定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赋予总统更大紧急处分权。任期六年,得连任一次。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1948年4月19日,蒋介石被选为中华民国首任总统,5月20日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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