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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通商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65页(280字)

1939年6月16日,国民政府全权代表孙科和苏联政府对外贸易部部长米高扬在莫斯科签署。

条约包括正文、附件及换文。主要内容是:两国间一切关税及一切通过海关之手续,不得异于或较劣于第三国所享受的待遇;一国给予在其商港或领水内的另一国船舶以最惠国待遇;一国船舶在另一国沿海地方,遇有触礁、遭风、搁浅或其他类似紧急情事,得自由驶入另一国最近的碇泊所、港口或海湾,以便避护修理;一国之人民、经济机关及船舶不得经营另一国之内河及沿海航行等,并在附件中对苏联驻华商务代表处之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条约对日本侵华起了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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