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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航空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69页(303字)

也称“中荷空中运输协定”。

1947年12月6日,由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和荷兰王国驻华大使艾森在南京签署。主要内容是:两国尽速在彼此领土间设立空运业务;一国对于另一国航空组织给予在规定的航线上经营空运业务之权利;一国航空组织在另一国领土内享有过境权、非营业性降落权,遇紧急时之避难权及在规定地点载运国际客、货、邮件之商业性入境及出境之权;一国航空组织在经营业务时,应顾及另一国航空组织的利益,荷兰航空组织不得于其飞往上海程中,在香港搭载客、货或邮件,在返程中亦不得在上海搭载客、货或邮件至香港;荷兰航空组织所必需之各项设备输入中国时的征税享有最惠国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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