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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军政府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71页(427字)

辛亥革命中建立的政权机构。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后,湖北革命党人按照同盟会纲领建立中华民国军政府,亦称湖北军政府。推派原清军二十一混成协协统黎元洪为都督(最高军政长官)。

下设司令部和军令、军务、参谋、政事四部,司令部首长由都督兼任,各部设部长一人听命于都督,内部分科办事。10月25日,修改《军政府暂行条例》,规定军政府下设军令、军务、参谋、内务、外交、理财、交通、司法、编制等九部。

此外并成立顾问、稽查、秘书等处和总监察部,经过改组,增强了革命党人在军政府中的力量。是年底又增设实业、教育两部。

军政府成立后,号召各省武装独立,积极对清作战;保护工商业,公布由宋教仁等人起草的《中华民国鄂州约法》,用法律形式将争得的民主、自由权利和共和政体肯定下来;对外明确保护在华外人的生命财产,宣布愿与各国建立睦邻关系,并承担所有赔款和外债。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曾被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承认为临时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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