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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法大纲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73页(302字)

1947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制定。

同年10月10日公布。共十六条。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由农会没收地主的土地财产,征收富农的多余土地财产;废除土地改革前的一切债务;按乡村全部人口(包括在外的解放军官兵和政府工作人员),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地主可同样分得一份,中农允许保有较多的土地。同时还规定了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土地分配的区域单位、财产分配原则和处理办法,以及保护工商业及保障本法实施的组织和法律措施。推动了解放区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巩固了解放区,支持了人民解放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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