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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87页(398字)

简称“中美商约”。

1946年11月4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外交部条约司长王化成和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驻天津总领事施麦斯在南京签署。包括正文和议定书。正文共三十条,主要内容是:美国人有在中国全境居住、旅行、经商和从事商务、制造、加工、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事业的权力,并可在中国“取得、保有、建造或租赁及占用适当之房屋,并租赁适当之土地,选用代理人或员工,而不问其国籍”;美国商品在中国之征税、销售、分配或使用,享有不低于现在或将来所给予中国国民、法人、团体之待遇;美国船舶可以在中国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其人员货物有经由最便捷之途径通过中国领土之自由,无须缴纳异于或高于本国船舶在同样情形之下所应缴纳之吨税或港税,美国船舶可在遇到任何危难时,开入中国对外国商务或航业不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并受到友好的待遇及协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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