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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03页(295字)

1915年5月25日,由北京政府外交总长陆徵祥与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在北京签署。

主要内容为:两国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之期限,均展至99年为期;日本人可以在南满洲“任便居住往来”,“经营商工业等一切生意”,“商租其需用地亩”,并允许“在东部内蒙古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以日本人为被告的民刑诉讼,“归日本领事馆”。两国人民关于土地的民事诉讼,“按照中国法律及地方习惯,由两国派员共同审判”;北京政府允诺从速自开东部内蒙古合宜地方为商埠,以利外国人居住贸易等。日本由此实现了独占南满东蒙地区,为进一步侵占中国东北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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