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27页(245字)
1920年北京政府公布《东省特别区域法院编制条例》规定:“东三省铁路界内,为诉讼便利起见,定为东省特别区域”。
1922年张作霖划中东路沿线为特别区域,设行政长官公署,管理区内各政。1924年,我国收回中东铁路行政权。
设置行政长官,管理区内行政。
辖区以哈尔滨为中心。南至长春,东至绥芬河,西抵满洲里,即以中东铁路沿线原有占用土地为限。该区公署设行政长官一人,总理区内行政,直属行政院。
下设政务厅及地亩、警察、教育、特别市市政等局厅,分管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