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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谈判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31页(899字)

1948年底,中国革命处于胜利的前夜。

1949年元旦,毛泽东在新年献词中发出了“将革命进行到底”的号召。同日,蒋介石发表求和声明。1月14日,毛泽东发表《关于时局的声明》,指出蒋介石提出的议和条件是继续进行战争的条件,宣布:中国共产党为了迅速结束战争,减少人民痛苦,愿意和国民党政府在惩办战犯、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改编反动军队、没收官僚资本、改革土地制度、废除卖国条约、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等八项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和谈。1月21日,蒋介石在内外交困下宣布“引退”,由副总统李宗仁为代总统。22日,李宗仁发表文告,宣布愿在中共提出的八项条件基础上进行和平谈判。3月3日,张治中在溪口会见蒋介石,就和谈限度拟定意见,企图确保“划江而治”。

4月1日,中国共产党派出以周恩来为首的代表团(代表有林伯渠、叶剑英、李维汉、林彪等,后又加聂荣臻),南京政府派出以张治中为首的代表团(代表有邵力子、章士钊、黄绍竑、刘斐、李蒸等六人),开始在北平(今北京)举行会谈。4月6日,国民党中常会在广州开会,秉承蒋介石旨意,通过了和谈五项原则,坚持“和谈必先停战”,“隔长江而分治”,军队“各就防区,自行整编”等主张。

8日,毛泽东就国民党的主张在北平对张治中等人发表谈话:(1)战犯在条约中不举其名,仍要有追究责任的字样;(2)签约时李宗仁、何应钦应来北平参加;(3)改编军队可以缓议;(4)人民解放军必须过江,其时间在签字后实行,或经过若干时日后再渡江;(5)联合政府的成立,必须有相当时间,甚至须经四五个月之久,在此期间,南京政府仍可维持现状,行使职权,免使社会秩序紊乱。

会谈期间,中共方面提出《国内和平协定》草案。南京政府代表对该协定草案提出四十余条修改意见,其中“就地停战”与“划江而治”两点为中共拒绝。15日,中共代表提出最后修正案,并提出以4月20日为最后签字限期。

16日南京政府代表黄绍竑携修正案返宁请示。20日,李宗仁、何应钦电张治中拒绝签字。同日深夜,中共中央发出《向全国进军的命令》,人民解放军百万雄师下江南,发动了渡江战役。国民党的“和平”攻势彻底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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