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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身工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48页(264字)

中国近代纺织厂中受资本家和包工头双重剥削,并失去人身自由的工人。

初行于日商纱厂,后及于华商纱厂。包身工多系农村贫苦少女,由包工头以包身契约的形式向其父母包定,并交付低微的包身费。

期限一般为三年。期间工资收入全归包工头,包工头仅供给极差的住宿、膳食和极少的零用钱。

生死疾病父母不得过问。有病常强迫上工,倘有停工,日期如数照补。

期满后,仍需报效包工头数月。1932年一二八事变后,日商纱厂包身工的悲惨遭遇被揭露后,在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下,纱厂资本家不敢再沿用,包身工制乃逐步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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