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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53页(241字)

民国时期隶属于中央政府或省的下级地方行政组织。

以县治城厢地方和人口满五万以上者为市,由县知事为市监督。1914年袁世凯一度下令废除市制。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市组织法》,将全国市和特别市分为院(行政院)辖市和省辖市。

市的职责为处理市行政、财政、土地、各业统计、公用事业、公安、户口统计管理、教育、文化、卫生、风化、预决算等。市设市政府,设市长一人,主持市政。以市参议会为市立法机关。

至抗战时期,全国已有院辖市,省辖市共二十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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