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54页(246字)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市地方立法机关。
1928年后始设。因受国民党地方党部干预,实际并不能真正行使立法权力。1934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在训政时期,市参议会可由市长聘任部分专家和民选代表组成,参议会权限增大。会内设法制、社会、教育、建设、财政、警卫、地政各组。
每年开会二次,由议长、副议长主持,主要议决有关财政事宜。1938年后改称市临时参议会,具有立法性质,拥有对市政议决、建议、听取报告及询问、监督权。
休会期间设驻会委员会,以处理紧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