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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62页(249字)

国民政府为实行“戡乱”总动员而颁布的特别法规。

1947年7月18日公布施行。共十八条。规定“戡乱”所需之兵役、工役及其他人力,应动员征雇;所需军用物资,应动员征购征用;凡规避及妨碍征雇、征购、征用者,依法惩处。并规定,政府对物价、工资、资金运用、金融业务等加以限制或管理;对“煽动叛乱”之集会、言论及怠工、罢工、停业、关厂等行为,依法惩处。凡违法者均依《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惩罚。在纲要实施过程中,国民政府加紧反共,聚敛财富,取缔民主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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