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62页(233字)
前身为地方审检厅。
1932年10月28日,国民政府颁布《法院组织法》,规定各县设地方法院,县区辽阔者得设分院,区域狭小者则数县合设。1935年7月起各地方法院先后成立。设院长一人,综理院务,由推事兼任。下设民事、刑事庭,各置庭长一人,以监督分配庭务,由推事遴任。
配置检察官若干,负责检察事务。推事及检察官的任用有资格限制。审判采独任制,以推事一人执行,重大案件可三人合议。受理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及其他非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