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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83页(619字)

五院制政府最高行政机关。

据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颁行的五院制国民政府组织法而成立。综理全国政务。以各部、署、委员会构成。设行政院会议,议决法定事项。系五院中最重要的机构,直接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设院长一人,主持全院。

副院长一人,襄助院长,处理院务。院长、副院长初由国民党中执会选任,后改由国民政府主席提请中执会选任。

其所属机构,各部设部长一人,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署设署长一人;各委员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一人。各部、署、会长人选,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免。

行政院发布命令,须经全体部长或关系部部长副署,始生效力。行政院成立之初,设内政、外交、军政、财政、农矿、工商、教育、交通、铁道、卫生十部及蒙藏、侨务建设、劳工、禁烟五委员会。

此外,尚有一些临时机构。1930年2月增设海军部。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为调整战时机构,于1938年1月撤销海军部,成立海军总司令部,隶军委会;合铁道部于交通部,成立经济部,裁撤建设、禁烟、赈务三委员会。共存八部四委员会及国家总动员会议。

其后各部、会又屡经裁并增置,至1948年《中华民国宪法》施行后,据《行政院组织法》规定,共设内政、外交、国防、财政、教育、司法行政、农林、工商、交通、邮电、社会、水利、地政、卫生十四部,资源、蒙藏、侨务三委员会与新闻局等其他院辖机构。各部、会长均为政务委员,另设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五至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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