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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08页(283字)

简称信用社。

民国时期中国农村的互助金融组织。1927年江苏省政府颁布《信用社暂行规程》,旋各县陆续建社三千余处,社员七、八十万,借贷款项四万余元。

后各省仿效推广。资金除由社员入股外,另向华洋义赈总会借款。1931年8月,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通过该组织发放农贷,扩大农村信用贸易业务。至1933年,据江、浙、赣、湘等八省二百六十七个县统计,共有六千八百三十四个社,社员二十二万人,股金一百二十六万元。1934年3月国民政府公布《合作法》,规定入社条件和社员权利义务等。由于受地方地主商人及官吏把持,穷苦农民受益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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