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41页(203字)
护法军政府最高权力机构。
1918年5月据非常国会通过的《修正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大纲》设立。由总裁组成,以合议制行使其职权。
原规定总裁会议每次轮推一人为主席,但8月21日又推定主席总裁为固定主持人。会议有权审议军政府有关军事、外交、财政等重大事宜。
决议一经国会通过,即交付政务院执行。若政务员与总裁意见不同时,则由总裁、政务员和各省军代表组成的联席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