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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议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48页(266字)

机构名。

1912年至1914年,在全国各地相继成立。1914年3月地方自治停办后,县议会被裁撤。1919年北京政府复令各地开办自治后重新设立。

设正、副议长各一人,议员十六至六十人,由选区的选民中选举产生。

县议会通过县议会会议行使职权。县议会之职权为:制定县自治范围内各种单行法规;议决预算及其他财政开支;监督县长及其他官员;对县行政兴革事项提出建议等。县议会组织存在时间较短,执行较好的湖南也仅存在四年;广东各县议会则在1923年被陈炯明下令一律解散。国民政府成立后,改为县参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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