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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参议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48页(315字)

机构名。

自治和民意代表机关。1934年2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改进地方自治原则》,将地方自治过程分为:扶植自治、自治开始及自治完成三个时期。规定第一时期(即训政时期)县立法机关为参议会。

1931年5月广东先后施行。

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规定各省建立县参议会。县参议会通过参议会会议行使职权,设正、副议长各一人,于参议员中推选,主持会务。下设秘书及法制、社会、教育、建设、财政、警卫、地政、农、工、商会等组织,分别审查各类议案。具有议决地方自治、财政预算、决算、立法、建议县政兴革等权力。

其决议案应咨送县长分别执行,如县长不执行或执行不当,得呈请省政府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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