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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力会议议定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52页(396字)

也称“伯力会议草约”。

1929年12月3日,由于东北军在中东路战争中的失利和英、美、法调停遭苏联政府拒绝,在南京国民政府暗示下,东北地方政府代表和苏联政府代表在双城子草签了议定书。随即,又在伯力进行谈判。12月22日,由哈尔滨外交交涉员蔡运升和苏联政府代表司曼诺夫斯基签署。

主要内容是:按照1924年中苏协定恢复冲突以前状态,包括恢复中东路苏方人员一切职务,释放被逮捕的苏联侨民,恢复在东三省的苏联领事馆及在苏联远东的中国领事馆,恢复中国、苏联境内因冲突而停业的商业机关;所有合办中东路争议问题及全部恢复中苏国交问题,另由中苏会议解决;中苏会议定于1930年1月25日在莫斯科举行等。

签约后南京国民政府发表宣言,指责中国地方当局代表超越权限,对草约加以部分否认,表示只同意遴派代表前往莫斯科,讨论中东铁路善后问题,其他问题则要两国间另行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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