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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右连坐暂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53页(203字)

国民政府为实施《清乡条例》而颁布的办法。

1929年10月30日,由内政部公布施行。共十条。规定清乡期间,各县清查户口发贴门牌时,由闾长按每五户取具连坐切结。

凡同具连坐切结之本邻住户,发现有“通匪”等情,各户应速密报邻长,依次转报闾、乡、镇、区长,直至县清乡局。

倘有“瞻徇隐匿”,概以“庇纵”论罪,实施连坐。各住户有寄宿者,亦应先报邻长或邻户询查,违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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