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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日关于在华日本臣民课税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60页(372字)

1943年3月24日起,依据1月9日《汪日关于交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之协定》的有关规定,汪方委派外交部长褚民谊等为委员,日方委派崛内公使等为委员,商讨“撤废”治外法权的手续细目,并决定先行“撤废”日本在华臣民在课税方面享有的特权。

1943年7月31日,由汪伪政府外交部长褚民谊和日本驻华大使重光葵在南京签署(含《附属协定》)。主要内容:日本在华臣民“服从”中国课税法令,向中国政府缴纳各种捐税,但不受较次于中国国民之待遇;日本侨民有依据司法手续者,在服从中国裁判管辖权以前,仍由日本国领事官行之等。9月10日,汪伪国民政府将在华日本臣民的纳税范围通知日方,包括盐税、统税、酒税、印花税、矿业税、蚕丝临时特别税、通行税及物品税等。这是日本推行“对华新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实际上,条约并未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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