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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93页(211字)

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为推行《国家总动员法》而颁布的法令。

1942年6月29日公布,同年8日1日施行。共十五条。规定凡违反或妨害《国家总动员法》,均被认为犯罪,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以罚金。其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对拒绝执行总动员法令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以罚金。此类惩处不依一般司法程序,而由军法审判机关审判,呈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核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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