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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销售共产书籍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01页(198字)

十年内战时期,国民党为配合军事“剿共”而颁布的法令。

1929年6月22日,由国民政府训令行政院转饬上海特别市政府及临时法院,随时查察上海各书店销售之书籍,按周报告。并令各地党部、宣传部,审查该区内书店销售之书籍,如发现有共产书籍,予以严厉处分。此外还通告各地印刷所,不得代印共产书籍及其他印刷品,通令各地党政机关严密注意,发现“私印”,即行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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