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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06页(232字)

直接税的一种。

国民政府于抗日战争期间推行的新税。1938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次年7月6日修正,并规定是年1月1日为开征期。

该税规定,在抗战期间凡盈利额超过资本额百分之二十者即开征过分利得税,税率采累进制。盈利额超过资本额百分之六十者,须按最高率纳税百分之五十。因战时通货膨胀,工商各业陷于“虚盈实税”的困境。

1943年2月,国民政府制定《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继续加以推行。1947年元旦改为特种过分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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