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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23页(389字)

国民政府为统一指挥北伐部队,于1926年7月成立。

统率国民政府所属陆、海、空三军及军事委员会下属各机关。设总司令一人,由国民政府特任,兼军委会主席。

对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国民政府负军事全责。

北伐动员令下达后,凡军、民、财政及交通各机关,均受总司令指挥。

设参谋长一人,以军委会参谋部长兼任。置参事厅襄助部务。

1927年3月,中央执行委员会修正总司令部组织大纲,规定总司令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从军事委员会委员中指定,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下设参谋总长,由中执会于军委会中遴选,交国民政府特任。

设顾问、总参议、咨议若干人,以备咨询。

凡编入出征序列之海、陆、空军归总司令部统辖指导,未入序列之各军仍由军委会直辖,如战事需要,总司令可咨请军委会调遣。“军政”时期结束后,依据《国军编遣委员会编遣进行程序大纲》规定,于1929年3月正式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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