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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26页(360字)

1949年4月1日,中国共产党代表团与南京政府派出的和平谈判代表团在北平(今北京)举行谈判。

15日,中共代表团将《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提交南京政府代表团,并指出以4月20日为最后签字限期。协定共八条二十四款。(1)对发动及执行此次国内战争的罪犯,原则上必予惩办;(2)废除1946年11月伪国大制定的宪法;(3)南京国民政府一切法统应予废除;(4)其一切武装力量应照民主原则改编为人民解放军;(5)官僚资本企业及财产均收归国有;(6)有步骤地实行土地改革;(7)其订立的外交协定、条约等,由民主政府予以审查;(8)民主联合政府成立前,由南京国民政府暂时行使职权,但须与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协商处理。20日,南京政府拒签。

当夜,中共中央发出《向全国进军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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