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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县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44页(347字)

又称县政建设实验区。

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推行自治实验的特殊地方行政区划。1933年8月国民政府行政院核准公布《各县设立县政建设实验区办法》章程五条,即:一、该区环境可代表本省一般情形;二、交通便利、地位适中;三、从前办理自治较有成绩;四、地方有领导人才而愿出力赞助;五、实验场所有相当设备。各省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一个,即可设立县政建设实验区。

实验县的地域范围,原则上以县为单位,必要时扩充为数县,俟办有成效,随时推广。

其以一县为范围者由县长负责,两县以上者由各该县县长负责。必要时可另组区公署,设区长官一人,总揽实验区行政事宜,全国各地先后举办的有河北定县;山东邹平与菏泽;江苏江宁;浙江兰溪;广西宾阳;湖南湘潭;河南辉县、禹县;云南昆明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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