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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45页(278字)

1938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通令各省实行中等学校“学区制度”,规定每省之中学、师范学校及职业学校,应按省内各地交通、人口、经济、文化及现有学校情形,酌量划分为若干学区。

实施要点为:(1)每一学区内,置高、初中合设之省立中学一所。(2)无省立中学者,设一联立中学,或择一私立中学,予以充实整理,以作区内各中学之楷模。(3)无联立或私立中学者,于区内公立或私立初级中学内择一校予以充实,以作示范性之学校。(4)区内应有女子中学一所,或先在中学附办女生班。

(5)区内除中学外,应有适量之师范学校及职业学校与之配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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