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民国史辞典

参政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48页(342字)

《中华民国约法》中的咨询机构。

据1914年约法会议制订的《参政院组织法》设置。其职掌为应大总统咨询,审议重要政务。

名义上为咨询机关,实则拥有约法解释权、起草宪法权。当行政与司法间发生权限争议时,有权作出决定。

在大总统解散立法院,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的命令以及对财政的紧急处分时,拥有同意权。立法院未成立前,代行立法院职权。

设院长一人,特任,总理院务,开会时,院长即为议长。副院长一人,由大总统于参政员中特任,辅助院长,院长有事时,代行职务。参政若干人,由大总统简任。1914年5月袁世凯特任黎元洪为参政院长,汪大燮为副院长,并任命参政七十人。

置秘书厅,秘书长由大总统任命,主持厅务,下设秘书、佥事、主事等分办各事。1916年6月撤销。

上一篇:参议院 下一篇:中华民国史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