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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紧急措施方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48页(308字)

国民政府为“解救经济危难局势”而采取的“紧急措施”。

1947年2月17日公布施行。主要内容:(1)政府各部门非迫切支出的经费,均应缓发;(2)注重征收直接税,并开辟新税种;(3)禁止黄金买卖及外币流通,加强对金融业务管制;(4)改订汇率;(5)由行政院指定若干地点为管制物价之地;(6)职工工资以本年1月份生活指数为最高指数,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底薪;(7)禁止闭厂、罢工或怠工;(8)民生日用必需品从严管制。

该方案公布时,附有《取缔黄金买卖办法》《禁止外国币券流通办法》《加强金融业务管制办法》。“紧急措施”并未稳定国民党统治区的经济,反而造成经济状况的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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