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民国史辞典

政协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51页(407字)

1946年1月10日至31日在重庆召开的中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

凡五项:一、关于军事问题的协议。确立军队属于国家、军党分立、军民分治的原则,并确定建立军事三人小组继续商谈整编的具体方法。二、关于宪草问题的协议。确定了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的原则,规定: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的立法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其职权相当于各民主国家的议会;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立法院负责;省为地方自治的最高单位。三、和平建国纲领。确定了和平、民主、团结的方针,确定了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和党派的平等合法为实现和平建国的途径,确定了人民有各种民主权利。

四、关于政府组织问题的协议。五、关于国民大会问题的协议。

这些协议,是中国共产党及其他民主力量经过与国民党的斗争才达成的,它实际上否定了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及其奉行的内战政策,确认了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但过此不久,国民党便违背协议,重开内战。

上一篇:政治周报 下一篇:中华民国史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