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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禁敌货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62页(325字)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为实施对敌经济封锁,严禁敌我物资交流而颁行的战时法规。

1938年10月27日由经济部呈准国民政府以命令公布,共二十条。规定凡敌国及其殖民地或委任统制地之货物,由敌人投资经营或为敌攫夺统制之工厂、商号之货物,均为敌货,一律禁止进口及运销。违者得处刑科罚。并规定,对敌货的检查、鉴别及处分,由地方主管官署主持;货物进口或转运,由海关及货运稽查处办理。

1940年1月,经济部又公布施行《查禁敌货条例实施办法》,对进口与运销敌货控制更严。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因急需战争物资充实作战力量,遂废止该条例,并于1942年5月颁行《战时管理进出口物品条例》,奖励军需与日用必需物资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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