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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行政公署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68页(247字)

1913年1月8日,北京政府以大总统命令,发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规定各省设行政公署,以民政长为行政公署最高长官,综理全省政务。

署内设总务处及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司。各司置司长一人,由民政长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凡中央委令省办事件,由民政长交各司处理。

司下分科办事。全署员额一百余人。同年3月,国务院拟定《各省行政公署办事章程》,规定裁减员额,全署不得超过六十人。1914年5月23日,《省官制》颁布后,改称巡按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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