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86页(214字)
抗日战争后期美国政府根据《中美租借主体协定》向国民政府提供的军用物资。
1942年6月,美国政府依照1941年3月实施的《租借法案》,与国民政府在华盛顿签订《中美租借主体协定》,向中国军队供给对日作战所需的军用物资,总价值达八亿四千万美元。抗战胜利后,又签订《中美租借剩余物资接管合约》,自1945年9月生效,继续将租借物资交付国民政府,从而以军用物资援助了国民政府发动全面内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