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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余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95页(312字)

近代中国盐税收入扣除偿还内外债本息和盐务行政开支后的余款。

故名。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清政府瑞记借款始以盐税作担保,其后多次举借外债,均以盐税作担保,但盐税征收与债款的偿还仍属中国政府权限。1913年北京政府又以盐税作抵押向五国银行团借款,签订善后借款合同,规定设盐务署稽核总所、任用洋员襄助,管理、监督该项事务,盐税收入存入外国银行,偿付外债本息后,余款方归中国政府,但必须经外籍会办签字后方能提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于地方截留盐税严重,无法偿还外债本息,盐税扣除制度无形废除,1932年国民政府设国债基金保管委员会,取消以盐税等作为借债担保的制度,盐余也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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