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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裁判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42页(288字)

又称治外法权。

帝国主义国家侵犯半殖民地国家司法独立所享有的非法特权。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英国通过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次年美国通过中美《望厦条约》分别取得,接着法、俄、日、荷等国也相继在中国取得此种特权。

上述国家在华侨民如犯罪或成为民刑诉讼被告时,悉交该国领事各按本国的法律进行裁判,中国政府无权过问,甚至中国人民在租界内触犯法律,也须由外人审判,中国司法主权受到严重侵犯。1919年,苏俄政府宣布取消沙俄在华领事裁判权。

1943年1月,美、英两国分别与重庆国民政府订约,宣布取消在华领事裁判权。此后各国相继取消此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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