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淞沪停战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47页(307字)

也称“上海停战及日方撤军协定”。

1932年一二八事变发生后,南京国民政府在英、美、法、意国驻华使节的调停下,派外交部次长郭泰祺与日本全权代表重光葵进行谈判。5月5日,签署了停战协定。协定包括正文及三个附件,主要内容有在上海周围,“停止一切及各种敌对行动”;中国军队“留驻于现在位置”;日本军队撤退到战前驻地,即公共租界和虹口方面之越界筑路区域,因日本军队人数过多,可暂驻于上述地区的毗连地带;日军撤退地区由中国警察接管;由英、美、法、意、日、中各派两名代表组成共同委员会,监督协定履行等。协定实际上承认日军可以留驻上海,而中国军队却不能在上海至苏州、昆山一带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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