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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64页(318字)

初设于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民国成立后沿用。

主要监督海关,除交涉事项由外务部(外交部)、支用税项属度支部(财政部)决定外,其他税务事项统归核办。税务处对海关的监督方式有二:一经由总税务司(洋员)间接指挥命令各海关税务司(洋员);二是直接命令各地海关监督,和当地税务司协同处理海关事务。但海关实权早已落于洋员手中,所谓税务处指挥、命令、监督和协同处理等等,均属徒具虚名。税务处设督办一人,特任;会办一人,简任;提调一人、帮提调一人。

处内分置三股、四科办事。第一至第三股各设股长、帮股长各一人,帮理和委员各若干人。

文牍、统计、会计、庶务四科,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办事员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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