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汉川汉铁路借款合同
书籍:中华民国史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66页(356字)
1911年5月9日,清政府根据英、美、法、德国银行团企图攫取粤汉、川汉铁路修筑权的要求,宣布铁路干线“收归国有”。
5月20日,清政府代表邮传大臣盛宣怀与德华银行、汇丰银行、东方汇理银行及美国资本家(由纽约摩根公司、昆勒贝公司、第一国立银行、国立城市银市四家合成)代表在北京签署。主要内容是:向四国银行借款六百万英镑,年息五厘,期限四十年,以两湖厘金盐税收入作担保,修筑两湖境内粤汉铁路和湖北境内川汉铁路;必须聘用英国人为建造武昌至郴州之宜章的粤汉铁路总工程师,聘用德国人为建造广水至宜昌的川汉铁路总工程师,选用美国人为建造宜昌至夔州的川汉铁路总工程师;四国银行享有两路在延展修筑时继续贷款的优先权。这一协定遭到湘、鄂、粤、川人民的强烈反对,激起清末保路运动高潮。